金寨61人!专项招聘!
六安市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招聘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央编办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编制保障工作的通知》(中编办发〔2023〕24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乡村医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卫发〔2021〕17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招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招聘范围
六安市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招录的2023届高校毕业生。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基本政治权利,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有意愿长期从事我市乡村医生工作;
2、具备临床医学、中医学类等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招聘:
(1)曾因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的。
二、招聘程序
本次招聘按照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和考察、体检、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
本次招聘在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由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现场报名。
报考人员根据《六安市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招聘人员岗位信息表》(附件1),报考岗位原则上为现工作的村卫生室,并填写《六安市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报名信息必须真实、准确、有效。报名时提交本人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2张正面免冠二寸彩色照片。
附件1:
2.资格审查。由县区卫健委会同编制部门负责。主要审查是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前期各县区卫健委按照《关于做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编制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卫传〔2023〕512号)要求报送,且经审核通过的《2020年以来已招录的大学生乡村医生信息表》中人员;
(2)具备临床医学、中医学类等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3)以应届生身份进入村卫生室服务,且目前仍在村卫生室服务;
(4)工作的机构为乡镇卫生院(不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或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
3.报名和资格审查时间和地点。时间:2024年4月7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地点:各县区卫健委(报名地址和联系电话见附件3)。
(三)考试考察
1.考试。考试采取笔试方式进行,笔试内容为乡村医生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等。笔试时间定于2024年4月10日(具体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准考证于开考前一天由县区发放),采取统一考试、统一标准、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不设最低开考比例,采取闭卷形式。笔试结束后划定招聘分数线,低于招聘分数线者不得进入下一个环节。
2.考察。对于达到招聘分数线人员,由县区卫健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综合考察。考察工作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可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下一个环节。
(四)体检
体检工作由各县区卫健委免费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示报批
市卫健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各县区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核结果、考试考察情况、体检结果等情况,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市卫健委、市人社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期间如有问题反映,查证确属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行决定。
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各县区卫健委按照规定程序将有关材料报同级人社部门办理相关聘用报批手续。
三、后续管理
拟聘用人员按程序报批或备案后,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办理入编手续。乡镇卫生院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大学生乡村医生入编后应当在村卫生室继续服务不低于6年(不含参加规范化培训时间),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3年内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四、其他事项
严肃招聘纪律,对违反本次专项招聘纪律的考生,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处理,对招聘工作中存在不诚信情形的考生,纳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应认真阅读本次专项招聘公告,准确理解相关政策与要求。在专项招聘期间,应及时登录招聘信息发布网站,了解招聘相关信息。因个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执行。
(市卫生健康委咨询电话:0564-3379045;监督电话:0564-3378948)
六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4月3日附件2:六安市大学生乡村医生应聘人员报名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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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陈子君 终审: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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